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留学生守则、宿舍管理、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等制度,并负责校内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录取、购买留学生保险、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工作。财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留学生教育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 各接收留学生二级学院是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院系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并配合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做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图书馆、保卫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保障,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招生、录取及学籍管理
第七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
第八条 申请到我院学习、进修的留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国际交流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后须按规定前往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留学生应持交纳学费凭证等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购买人身保险,未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未如期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注册者私自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购买人身保险、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专科留学生学制为3年,汉语进修留学生学制分为3-6个月和1年两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备案。1个月以上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最长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学期三分之一。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予以退学处理。对确实无能力完成本年级专业学习者,按学校规定做留级或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请假者,须经任课老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 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上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补考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离校
第二十二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汉语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国际交流学院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正式注册的留学生,原则上均须在留学生宿舍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者,须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后方可在外住宿,并须签订《校外住宿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须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外出者须在公寓楼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关门后进出公寓楼要凭证件登记,并说明晚归原因。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住宿的,应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不归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吸烟、酗酒、赌博、传教、吸毒、打架、卖淫、饲养宠物等其它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录取的留学生,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指定房间,所有房间仅限学生本人居住,住宿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按规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强占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凡住宿期满或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贵重物品、有关证件或个人钱财,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离开房间时要锁好房门,关好窗户,关闭电源或总闸,注意安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公共区域厨房、走廊、宿舍的整洁由自己打扫维护,厨房使用后由使用人打扫干净并摆放整齐。不在宿舍楼内乱写乱画、不在走廊堆积杂物,不往窗外投弃物品,保证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爱护公物,禁止损坏公寓物品,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转移或损坏各项设施及用品,违者遗失或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应注意节约用水、电、气,按时缴清相关费用。宿舍内禁止使用超过1000W大功率或违禁电器,杜绝乱接乱拉电线。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防火制度,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重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来客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征得宿舍管理人员及被访学生同意后方可进楼;晚上九点之后,外来人员不得进楼,不得留宿;严禁商贩、送货(快递)、送餐、废品收购及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公寓楼。
第三十三条 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禁止大声喧哗、嬉闹、高声播放音乐等,注意控制音响、电视机等音量。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犯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应以学习为目的,对华友好,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六条 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宗教聚会、传教等各种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或实习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留学生管理事项,均按学校针对中国在校生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