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20-03-30点击量: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管理,加大国外引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及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与我校签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承担教学任务及合作科研工作的外籍专家。

第三条 聘请外教旨在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结构的国际化程度和教育教学与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协助传授外国语言、文化和专业知识并积极参与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是外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外教的选聘、来华、居留等手续及日常生活管理;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外教的教学指导、合作研究指导、薪金发放与所得税缴纳、后勤保障、安全保障等工作;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外教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安排、落实和质量监控。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长期外教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身心健康。

(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不从事反华活动和有损我校利益的活动、不对学生进行宗教宣传、不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三)具备优良的职业操守和口语表达与交流能力。

(四)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五)承担语言课程教学任务的外教,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相关教学经历;承担合作研究任务的外教,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六条 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公开招聘外教,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配合开展招聘工作。

第七条 外教应聘者须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提供浙江省外国专家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每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或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向国际交流处报送纸质版下一学年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

(二)国际交流处发布招聘公告,按照人才招聘流程及要求,全方位核实拟聘用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信息。

(三)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根据岗位需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岗位素质测评。

(四)国际交流处向经考核拟聘外教发出正式聘用通知,签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并按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每年二月底前,由国际交流处会同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根据本人申请、工作表现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须将外教纳入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

第十条 使用部门或二级单位负责安排外教的工作,并向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外教入职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日常生活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和保险相关事宜;由基建后勤处配合做好外教的住宿服务工作;保卫处配合做好外教的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或二级单位须及时帮助外教了解我校的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做好长期外教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审定外教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建立外教教学档案,协助及时做好有关教学与考试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须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外教参与本单位的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外教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在教学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 外教须接受学校考核,由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对外教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际交流处。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外教在聘期内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外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规章制度等各项规定,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外教享受《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薪资待遇。

第十八条 外教在我校的工作所得,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纳税。

第十九条 外教的聘用、管理、薪资等相关费用从国际交流处外教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教在我校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国际交流处、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我校工作的外教,聘用与管理及工作待遇按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我校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教师,聘用与管理及工作待遇由国际交流处会同使用部门或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拟订执行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国家、浙江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