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直属各单位:
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三条 文明单位称<